济宁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局
关于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
疃里镇、马集镇教办:
为认真贯彻落实《山东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鲁教基字〔2018〕8号)精神,和《77365.net关于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的意见》(济教字〔2018〕7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做好2018年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招生入学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规范幼儿园招生。各级各类幼儿园,应坚持相对就近就便、免试入园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接收适龄幼儿入园。公办幼儿园及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要探索推进划片招生,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二、全面实行就近免试入学。各镇要根据适龄学生人数、学校分布、所在村、学校规模、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科学划定服务片区范围。招生前,各镇和义务教育学校要对辖区内适龄常住人口子女进行摸底,掌握入学需求人数,做好工作准备。要按照就近原则,科学合理确定每一所义务教育学校的招生范围(见附件),通过校园网、公示栏等多种形式向社会公布,确保义务教育学校服务范围无缝隙全覆盖。各小学要根据划定的服务区,按照户籍和居住地相结合原则,做好服务区适龄儿童入学工作;初中实行对口划片招生,不准招收本片区以外的生源(如因特殊情况确需招收片区外的学生,需经生源所在片区初中学校同意,并出具同意异地入学的证明材料)。小学入学一般采取登记入学,初中入学一般采取登记或对口直升方式入学,任何学校不得通过任何考试、擅自附加条件选拔新生入学,保障入学机会公平。坚持免试入学,任何义务教育学校不得采取考试方式选拔生源,不得提前招生,小学六年级学生不得提前离校,不得通过举办培训班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合作选拔学生,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或参考。小学一年级严禁接收不足龄儿童入学,初中学校不得接收学籍不在小学六年级的学生进入初中一年级;严禁接收不符合条件的辖区外学生入学(特别是外县区学生),严禁接收五四制小五学生进入我区初中学校就读。否则,不予注册学籍。
三、推行“阳光招生”“阳光分班”。各镇按照公平、公开、科学、便民原则,建立统一的网络招生服务平台,推进招生工作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各镇应至少在招生工作开始前2周,将辖区内所有学校招生政策、招生范围、招生程序、招生条件、服务电话等通过简章等途径向社会公布,并于6月30日前由社会事业局汇总后报送市教育局,将统一在济宁教育网公布。鼓励学校按照随机派位方式,对新入学的义务教育学生均衡编班、阳光分班,并加强社会监督。加强学籍管理,2018年新入学一年级新生和幼儿园新入园儿童应于9月底前完成学籍注册,社会事业局于10月上旬完成确认工作。
四、依法履行控辍保学法定职责。适龄儿童年满六周岁(2012年8月31日前出生)应当接受义务教育。加强对控辍保学重点群体的监控,不得以在家学习、接受“私塾”“读经班”等培训替代国家统一实施的义务教育。对于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暂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向区社会事业局提出申请,获准后方可缓学。适龄儿童、少年未按相关规定接受义务教育的,学校及教育主管部门要立即落实失学辍学学生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建立健全失学辍学儿童比对机制,做好失学辍学书面报告、联控联保和劝返复学工作。完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制度,在入学通知书中加入有关法律规定和违法追责说明,切实强化家长和适龄少年儿童的法律意识,保障适龄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镇要开展适龄少年儿童入学摸底排查工作,于9月中旬前完成,对失学辍学儿童实时监测、分类建档、精准施策、及时劝返,摸底排查情况及时书面报送社会事业局。
五、统筹保障特殊群体子女入学入园
(一)做好家庭困难学生入学工作。深入推进教育扶贫“323”工程,协同扶贫部门,加强助学政策宣传,精准分类施策,做好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学生入学保障,确保完成义务教育,不让一名适龄儿童因贫失学。
(二)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各镇要根据国家和省关于建立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将随迁子女义务教育纳入城镇发展规划和财政保障范围。适应户籍制度改革要求,建立以居住证(无居住证的需提供辖区居住证明材料,经营、经商证明材料)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政策。切实简化入学流程和证明要求,合理确定入学条件,确保符合条件的应入尽入,不得随意提高入学门槛。加强随迁子女教育管理服务,实行混合编班和统一管理,保障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要巩固农村留守儿童专项保护行动活动成果,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保障工作,防止学生辍学。
(三)做好棚户区改造搬迁居民子女的入学工作。做好棚户区改造搬迁居民子女入学工作,是领导要求,也是支持经开区发展的具体体现,各镇教办要认真做好棚户区改造搬迁居民子女上学的部署安排工作。按照实际租住地就近入学的原则,凭被拆迁村委提供的加盖村委公章的租住地证明和加盖租住房所在村委公章的拆迁户租房合同,安排其子女就近入学。其入学学生学籍各镇教办可做统一安排,既可建在居民原所在学校,也可建在学生实际就读学校。学校不得拒绝接受棚户区改造搬迁子女就近入学,影响经开区发展大局。
(四)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入学保障工作。各义务教育学校要全面建立农村留守儿童档案并在学籍管理系统进行标注,准确掌握在校留守儿童信息。各镇教办要与民政部门对接,重点做好无人监护、失学辍学、无户籍等重点农村留守儿童就学保障工作,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各中小学校、村(居)民委员会采取电话沟通、入户家访等方式,对不在学的农村留守儿童逐一核查,及时联系并做好劝返、登记和书面报告工作,提高义务教育巩固率。
(五)做好残疾儿童入学工作。实行“零拒绝”“全覆盖”,针对残疾儿童少年的类别和程度,按照“一人一案”的安置原则,与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整体工作进行统一部署和要求,完善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为主体、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以送教上门和远程教育为补充的特殊教育体系,让每一名残疾儿童接受适合的教育。各镇于10月10前将残疾儿童就学情况报送区社会事业局教育处。要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适龄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扎实开展送教上门工作,为重度残疾学生提供规范、有效的送教服务,切实解决未入学适龄残疾儿童受教育问题,保障所有适龄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六)落实各项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现役军人子女及其各类优抚对象,按照有关规定细化入学(入园)操作程序,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入学、入园政策按照公安部、教育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教育优待工作的通知》(公政治〔2018〕27号)执行。落实《济宁市高层次人才服务绿色通道实施办法》,制定具体办法措施,及时为高层次人才子女教育提供服务。
六、做好新生学籍管理各工作
各义务教育学校要认真落实《山东省普通中小学学籍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学生学籍管理。新生入学报到后,要按照学籍管理平台要求规定项目进行信息及照片采集,不得有漏项空项,确保信息完整、准确。对于外省转入学生,接收学校要通过全国学籍系统为学生转接学籍,实现“人籍一致”。学生没有报到入学的,学校不得为其注册学籍,严禁抢注学籍、为非本校就读学生注册学籍。加强学籍信息管理,不得随意拷贝或向社会泄露。
七、加强招生工作监管
各镇教办要认真落实以区为主的义务教育管理体制,依法统筹辖区内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加强对招生全过程的监管,建立义务教育入学管理平台,制定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实施细则,及时公布学校招生相关信息,督促各义务教育学校严格执行各项招生政策,确保招生工作公开透明。要严格按照实际生源情况确定招生计划,规范编班;学校扩班需经镇教办批准,不得随意挤占功能用房;生源富足的学校要做好生源分流工作,确保新入学年级班额小学不超过45人、初中不超过50人。严格执行义务教育各项收费政策,加强对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严肃查处以捐资助学、借读等任何名义的择校乱收费行为,对违反招生纪律、弄虚作假、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或个人,要追究其责任并按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各镇教办和学校要加强释疑解惑引导,密切联系新闻宣传部门和有关单位采用多种形式做好宣传工作,深入、细致地解读入学政策、学生资助政策,宣传各学校办学特色和成果,耐心向家长提供咨询服务,营造义务教育招生良好氛围。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镇要高度重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审慎制定工作办法,广泛征求群众意见,加强风险评估,重大改革措施和群众关心的政策要提前向社会告知,做好政策宣传解读,争取家长理解和支持。要完善应急预案,健全应急机制,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确保招生入学平稳有序。
(二)统筹教育资源配置。各镇要积极适应新型城镇化、人口政策调整、户籍制度改革,着眼于推进教育现代化、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发展需要,坚持标本兼治,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一体化发展,推进学区制办学和学校协作,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努力从根本上解决“择校热”问题。依据区域内城乡人口流动、学龄人口变化趋势,合理规划布局中小学校,加快学校建设,保障足够学位供给。小学、初中起始年级应按照不超过班额标准(小学45人,中学50人)招生,严格控制存在大班额、大校额学校的招生计划,合理分流学生。区统筹师资配置,全面推进教师“区管校聘”改革。
(三)严肃工作纪律。各镇、各学校要严格落实教育部招生工作“十项严禁”纪律,完善违规违纪举报和申诉受理机制,严肃查处违规违纪行为。对于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约谈、通报批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等处罚。招生期间,各社会事业局要对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幼儿园开展招生工作专项检查,督促将国家、省、市中小学招生入学政策落到实处。
附件:济宁经济开发区义务教育学校2018年招生范围
济宁经济开发区社会事业有局
二〇一八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