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教计字〔2011〕7号
各县市区教育局,济宁高新区、济宁北湖新区社会事业发展局,市直各学校:
为进一步提高教育统计工作质量,充分发挥统计工作在教育管理和决策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教育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教育统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教育统计工作的重要性
教育统计是进行教育管理和科学决策的重要依据。统计工作能否真实地反映客观实际情况,关系到能否科学决策、科学管理,关系到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教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大局。随着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统计工作的地位和作用日益重要。2010年,国家编制印发了《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对未来十年我国教育事业的科学发展进行了全面规划,提出了各级各类教育新的发展任务和战略目标,这对教育事业发展的科学决策和管理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从而也对作为科学决策和管理的基础的统计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因此,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和改进教育统计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做好统计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认真宣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切实增强统计法制意识,规范统计行为,严格统计执法,维护统计秩序,防止随意干扰统计工作、随意改动统计数据的现象发生,确保教育统计数据质量,维护教育统计工作的严肃性、科学性。
二、努力夯实统计基础工作
(一)健全教育统计工作机制。严格执行教育统计报表的自上而下逐级布置、培训和自下而上逐级上报、审核、汇总的工作程序,严把统计数据质量关。每年在学校填报统计报表前,必须进行统计工作业务培训。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和各级各类学校要全面实行统计数据质量“一把手”负责制,健全统计数据审核、签字、备案制度,分级负责,严格审核,层层把关。各统计单位主要负责人对签署报出的统计数据准确性负有法律责任。
(二)建立健全教育统计台帐。基层单位是统计数据的源头,其统计质量直接影响统计工作的整体水平。各学校及教育行政基层单位,应将统计工作与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结合起来,建立健全支持教育统计的原始数据登记制度和统计台帐制度。有条件的学校和教育行政基层单位应建立数据库,做到数出有据,确保教育统计数据来源真实可靠。加强教育统计档案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对教育统计资料要及时收集、规范整理、妥善保存。统计人员变动时,要按规定履行移交手续,确保教育统计的时效性、严密性、连续性和完整性。
(三)加强统计队伍建设。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加强教育统计队伍建设,配备与统计工作要求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县市区教育部门是教育统计工作的基层综合单位,必须根据统计任务配备专职统计人员;各级各类学校是做好教育统计工作的基层单位,必须配备一名综合统计人员负责本学校综合统计工作。采取得力措施稳定统计队伍,加强统计人员普法学习和职业道德建设,积极为统计人员创造和提供业务培训、继续教育等学习机会,不断提高统计人员思想政治素质和业务工作水平。
三、着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
(一)完善统计数据自查、核查制度。各基层统计单位要建立统计工作自查制度。各县市区教育部门在数据审核汇总过程中,针对存在问题的统计数据和重点指标,对基层乡镇和学校统计数据进行核查。在汇总前审核,汇总后复核的基础上,进行横向、纵向比较,坚持人工审核和计算机审核相结合,通过多重审核,查错补缺,排除人为干扰因素,确保源头统计数据质量。要围绕社会普遍关注,能反映教育事业改革与发展的热点、难点问题的指标,建立层层分析核查制度,通过分析核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二)加强统计工作协调配合。教育统计是一项综合性统计工作,涉及统计项目繁多,为保证数据科学、准确、权威,各县市区教育部门要加强教育内部各业务科室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各有关科室数据反馈、会商、核对、审定制度,努力提高统计数据质量。规范数据发布程序,向社会公布的统计数据,应以报出或发布的教育统计数据为依据,避免数出多门。
(三)加大统计执法力度。全面落实统计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大统计执法力度,落实统计巡查制度,定期不定期开展统计执法检查。要把统计工作基础薄弱、统计质量问题较多或有统计违法嫌疑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严厉查处各种虚报、瞒报、伪造、拒报、迟报统计资料的违法违纪行为,切实维护统计法律权威,创优统计工作环境。要将统计执法与法制教育有机结合,进一步增强基层统计单位和统计人员的统计守法意识,提高依法开展和管理统计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四、切实加强对教育统计工作的领导
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各级各类学校要充分认识教育统计工作的重要性,建立单位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靠上抓、统计人员具体抓的良性工作机制;要定期研究统计工作,听取工作汇报,及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要切实加大对统计工作的投入,保障统计工作正常开展所必需的经费开支;要加强教育统计手段现代化建设,努力改善教育统计工作条件,不断提高统计工作水平。
二〇一一年八月三十日